興起就寫

Tuesday, February 28, 2006

裁決

今年的二月快將完結,不經不覺被法庭選中當陪審員已是一年前的事。那是一宗頗為嚴重的案件。縱然是重審,但法庭還是用了由9個人組成的大陪審團,審的是一宗香港開埠以來最大的洗黑錢案件,前後共用了差不多7個星期才把它審結。幸好當時我的大老闆「占士」很是體諒,認為履行公民責係是一件光榮的事,又主動提出在工作上是否需要配合,使我仍能把工作圓滿完成。
話說回那宗案件。一共有兩名涉案被告,被控以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。在這條罪名裏,一共由三個部份組成﹕一、串謀;二、處理和三、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。也就是說,若要罪名成立,這三個部份都要得到最少7名陪審員的認同(因為必須是7比2或更大的比數方能視為達成裁決)。可是,經過了冗長的審訊,看了大量的呈堂證供後,我們大都認為證據不足,最後以8比1之數判他們無罪。我仍記得,當陪審團代表宣佈之前,整個法庭雖然坐滿了人,或疑犯的親屬,或記者,然而卻是寂靜得恐怖。當他們被宣判無罪的一刻,庭內充滿着激動之情。不獨他們的親屬高興得立時哭起來,就連我們這班陪審員也激動起來。然而,當這案審結之後,我想起了一個問題。甚麼是公義﹖公義只是一個建基於證據的裁決。至於他們是否真的觸犯了法律,恐怕也只有他們才知道。但無論如何,我們已盡了力作最客觀的決定。這宗糾纏了兩年半多的案件終於告一段落。而這個結局,我想,也是最理想的結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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